在日常的工作過程中,雖然非常小心,但是總是難免一些小錯誤的發(fā)生。其中,提單丟失就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在提單寄送過程中,就很有可能會導致提單丟失: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丟失。
2、出口商將單據(jù)送交開證行后,在開證行丟失。
3、開證行交單據(jù)交由快遞公司后丟失。
4、快遞公司送達議付行后丟失。
5、議付行送交收貨人后丟失。
在第1和第5兩種情況下,應分別由出口商和進口商自負其責;在第2和第4兩種情況下,則應由開證行或議付行負責;問題是丟失往往發(fā)生于第3種情況,依現(xiàn)行有效的郵政法規(guī),郵政部門僅承擔十分有限的責任。
根據(jù)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解釋:在CIF、CFR和FOB條件下,賣方均必須自負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jù)。據(jù)此推論,單據(jù)丟失的風險一般應由賣方承擔。
承運人為確保自身的權益要求收貨人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lián)L嶝?,而且要求由銀行提供擔保。
提單在不同情況下的丟失,各個方面所負的責任也各不相同,但是這是后話,在提單丟失之后,首先還是要如下措施加以解決,減少出現(xiàn)風險的可能性。
1、及時通知有關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種情況下,船公司及其貨運代理負有謹慎處理的義務,不能再僅憑提單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單即放行貨物,而應要求提貨人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取得提單是善意的。例如,背書是否連續(x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承運人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提單項下的貨物提存,解除對貨物的責任。
2、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則可以確保提單項下權益不受侵犯;二則可以解決保證金長期滯壓的問題。因為一旦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該期間轉讓票據(jù)權利的行為均屬無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費用較低,律師費也較低,催告期滿(一般為60天)即可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3、一般而言,單據(jù)丟失不應影響壓港,因為收貨人有義務收貨并不能據(jù)此拒絕卸貨;承運人同樣不能以收貨人無正本提單為由拒絕卸貨,盡管其有權拒絕放行貨物。
4、郵政快遞公司應負何種責任,目前的法規(guī)賦予其幾近免責的待遇;是否可以通過投保郵政快遞風險保險來轉嫁損失,目前保險公司似乎倘未開展此項保險。
6、申請無單放貨若提單在托運人結匯后丟失,貨物的所有權已轉移到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簽發(fā)提單,承運人的義務是將貨物交與善意的提單持有人。根據(jù)不同的情況也應作不同的對待:
在記名提單下:承運人在收到收貨人的公司保函和發(fā)貨人同意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的書面保證后,可以將貨物交給記名提單的收貨人。
在指示提單下:如卸貨港代理在接到收貨人由于提單丟失而不能憑證本提單提貨的請求后,應要求收貨人出示原承運人所簽發(fā)提單正本/副本影印件、商業(yè)發(fā)票、商業(yè)合同和裝箱單等單證以審核提貨方是否為收貨人。卸貨港代理同時應要求收貨人提供由一流銀行簽發(fā)的符合一定標準的格式保函,同時,卸貨港代理應請裝貨港代理聯(lián)系提單上的發(fā)貨人,取得發(fā)貨人同意在此情況下將該貨放給提貨人的書面保證。
在不記名提單下:具體做法參照指示提單。如收貨人將全套正本提單交回后,可將保函退還給收貨人。如收貨人不能將全套正本提單交回,則原則上無限期保留保函。如收貨人提出返還要求,卸貨港代理應根據(jù)所在國法律保留一個最低期限。國內港口建議需要保留6年。在提單丟失后,無論何種情形都要立即聯(lián)系船公司以控制貨物。這樣才能減少損失,同時也不回損害收、發(fā)貨方的權利和權益。
裝船單據(jù)在快遞中丟失,往往造成收貨人在目的港無法憑正本提單提貨,實務中一般是由收貨人憑副本提單提貨;或由承運人補簽一套新提單供貨方提貨及結匯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權承運人電放;但上述三種情況下,承運人通常均要求貨方提供可靠提保。
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與其開戶行聯(lián)合提供擔保,擔保時間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銀行出具擔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證金,如果金額巨大,將巨額資金壓三至六年不動,對出口商將產生巨大壓力;若提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將面臨錢貨兩空的結局。
轉載自:外貿單證中心